9月13日上午,武汉发生一起针对执业律师的伤害案,47岁男子雷某将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伟幸律师击伤后逃逸。薛伟幸律师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两小时,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11时50分将雷俊抓获。经警方初步调查,雷某自行交代,其因财产保全纠纷对薛伟幸律师不满遂行凶。现据中国裁判文书查询得知:在2020年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1财保57号、(2020)鄂0111财保59号、(2020)鄂0111财保59号和(2020)鄂0111财保60号四份民事裁定书中,张某武、张某进、李某、韩某思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金额分别为40.3万元、21.6万元、21.2万元、42.7万元。法院裁定支持了四名申请人所申请的金额。亦正是在前述四份民事裁定书中,诉前财产保全的四名申请人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正是此次遇袭身亡的律师薛伟幸。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57号
申请人:张学武,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幸,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院综合楼A座1单元1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雷俊,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雷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张学武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3,9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3,9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俊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58号
申请人:张学进,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幸,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院综合楼A座1单元1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雷俊,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雷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张学进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俊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59号
申请人:李奎,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幸,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院综合楼A座1单元1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雷俊,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雷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李奎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2,5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2,5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俊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60号
申请人:韩文思,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幸,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林庭院综合楼A座1单元11层1室。
法定代表人:雷俊,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雷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韩文思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文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俊
生逢执行难的年代,官方大会小会都常谈执行难,殊不知的是,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官难,办理执行案件的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一无官方的法警武力作为支撑;二无可以真正依托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作为法律武器傍身。心里还得坚守作为律者,民命之所系也。末了,真心推荐一部小艾自己有收藏的,值得办理执行案件律师们心水必藏的执行异议实务好书供参阅。希望屏幕前各位执行律师将身体跟头脑双双武装起来。
祝福,执行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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