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民法典意义上的作为义务源自法律规定、特定职务和先前行为。具体到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前一个行为将另一个人带入危险境地,当危险发生之时,行为人需要承担对陷入危难的人产生作为的法定救助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此同时,民事主体未履行侵权责任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金可可教授 孙宪忠教授 杨立新教授

文源=华政民商 民法学论坛 中国法律评论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江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2019)鲁0214民初9592号】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按评析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序】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条文构成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按照本条款,本案中被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具备三方面的要件。

  • 第一,被告必须有违法行为,她有过错。

  • 第二,被告的行为要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 第三,他人民事权益受侵害必须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即其过错造成的,也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要件之中,第二个要件没有什么问题,江歌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具体而言,生命权受到侵害。可能会引发争议的是两个要件,第一个,本案中被告有什么违法行为?她的行为中有什么样的过错?第二个,她的行为和江歌的死亡之间有没有法律上所认定的因果关系?下面我们逐一来看。

就第一个问题,本案中被告究竟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有什么样的过错呢?我们认为在本案中:

  • 第一个方面,刘暖曦作为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将要面临的危险应该履行其能力范围内的、尽可能的告知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当刘暖曦接到前男友的致命威胁时,她应该对邀请来陪伴她的江歌尽必要的、可能的提示义务。如果她没有尽到危险提示义务,那么来施救或来陪伴她的江歌实际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巨大的危险。这个时候违反了江歌本人的知觉。这样的行为就使得被告的行为具有了违法性。


  • 第二个方面,在江歌陪伴被告一起回到家中的时候,被告前男友手持凶器,走在前面的被告直接冲到房间里把门反锁,让江歌失去了躲避危险的可能性。求助者也就是被告违反了第二个义务,此时她应该尽可能地与施救者一起抵御危险,要尽必要的、可能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和相应的危险防免义务以及配合的义务。


也就是说本案中,她至少不能因为自己想要躲避危险,将她找来的施救者单独留在危险之中而置之不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而且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判决在这方面掌握得很好,精准地把两方面的违法性和两方面的过错都解释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各个国家的文化和道德感对于此时被告应该怎么做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我坚持认为,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被告应该被施予此等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当面对危险时,被救助者对施救者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应当尽到相应的协助配合、一起抵御风险的义务。我们甚至可以借助侵权法上的一个理论,施救者和被救助者之间形成一个危险共同体,负有共同抵御危险的义务,因此引发两方相互救助的义务。当然,这种救助义务不能过于严苛,只能是在行为人能力范围内的相互救助义务。

就第二个争点,被告的这些违法行为和江歌生命权被侵害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层: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最有争议的就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事实上因果关系怎么判定呢?法律上有个著名的判定公式,即“若无则不”。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过错行为,那么江歌的生命权还会被侵害吗?如果答案是还会被侵害,那么就说明江歌的死亡并不是被告造成的,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江歌不可能死亡,此时因果关系成立。此时被告可能要为江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

  • 第一,如果被告在请求江歌陪伴她回住处之前,已经充分提示了危险,江歌就可能不会采取陪她回去的措施,可能会采取一个理性的、更为合理的措施,比如说报警,从而就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 第二,被告直接冲进房间从而让江歌留危险之中,这个行为和江歌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来看“若无则不“这个公式—假如被告不把房门反锁,江歌完全有可能进入到房间,从而她的生命权被剥夺的危险会大大降低。虽然我们不能百分之百地说,没有被告的行为,江歌一定不会死,但是毫无疑问因为被告的行为,江歌避免生命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急剧下降,而相应的生命权被剥夺的危险急剧上升。此种高度概率的存在,我们应该认定本案中还是有相应的因果关系。


此种高度概率的存在,我们应该认定本案中还是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的判决也非常好,此时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责任构成的角度来讲,被告的违法行为、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导致了江歌的死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字稿根据视频而整理,因此保持了原有的口语化风格,未经发言者审阅)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我同意本案判决书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来我也打算写一小篇关于判决书的评论,现在就不写了。我的意见是,法院判决书,在认定刘某某的加害行为时,还有三个要点是不应该忽略的:

1.刘某某在躲避其男友(杀人犯)的过程中,把江歌推出了作为自己的挡箭牌,这样引导着杀人犯产生了江歌妨害其恋爱的仇恨,因此最终杀害了江歌。

2.在江歌意识到有危险而提出报警时,刘某某拒绝报警,因此刘某某对江歌未能获得警察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3.在杀人犯持刀行凶时刘某某自己躲进江歌房中并将门反锁,罪犯强行入门不可;但是刘某某以及把江歌置之于杀人者屠刀之前,以至于罪犯杀害江歌。

以上三点,是刘某某直接的有过错的行为。这些行为参与了江歌的受害过程。罪犯杀人当然是江歌死亡的主要过错,但是在本案,如果没有刘某某的这些行为,江歌当然不会死亡。故刘某某的行为当然有过错,而且该行为与江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对本案的分析,我认为还是要仔细阐明过错和因果关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论述不可以多讲,否则还是法理不明,给人一种法院以道德办案的印象。

对法律上比较清楚的规则不加以运用,反而运用模糊不清的道德准则,这不但会给人一种法律有缺陷的印象,而且还可能造成以后很多人随意依据自己认为高尚的道德标准来裁判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严重了。所以,很多人赞颂本案法院依据道德判案,而我恰恰对此表示担忧。另外,法院在本案,不适用明确的侵权责任规则,而适用民法典总则第六条的公平原则,这就说明法院对于刘某某的侵权行为包括其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些基本问题确实认识不足。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刘鑫)侵权索赔案一审落幕,大家都很关注。昨天晚上就此与教育电视台连线谈看法,时间只有两分钟,只能说个大概,今天就此多说几句。

判决原告江秋莲胜诉,是情理之中的事。对于在侵权法上应当怎样解读这个案件,目前讨论,有的说的对,有的说的不对。依照我的见解,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确定的是刘鑫对江歌产生救助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性质。


首先,作为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二是特定职务,三是前一个行为。刘暖曦对江歌陷入危难应当救助的作为义务来源,是前一个行为。一个人的前一个行为将另一个人带入危险境地,当危险发生时,行为人就要承担对陷入危难的人产生作为的法定救助义务,该义务不履行,就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刘暖曦的行为就是这样的不作为行为。判决和评论都认为刘暖曦负有两个作为义务未履行,前一个是对危险情况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后一个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我认为,前一个义务并不重要,后一个义务才是刘暖曦产生侵权责任上的法定作为义务,该义务不履行造成损害,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刘暖曦实施的前一个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吗?其实,刘暖曦实施前一个行为发生的作为义务,是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而不是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安全保障义务是特指的,就是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义务。目前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后者,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扩展得很宽,有扩大解释的倾向,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在本案,虽然都是刘暖曦实施前一个行为产生的义务,但是,性质并不相同,违反不作为救助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刘暖曦的不作为行为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这影响到法律的适用问题,理解错误,就会发生法律适用错误。

再次,正是如此,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也就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即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将刘暖曦实施的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如果认定刘暖曦违反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即《民法典》第1198条。在本案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上,一方面认为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只提到《民法通则》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其他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则语焉不详,态度并不明朗。

最后,还应当说明一下,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花费的时间太长了。尽管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是,正义早一点到来,正是人民之所期望。

就这个案件,很多人都在讨论精致利己主义问题。我的看法是,精致利己主义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但是,极端的精致利己主义所造成了他人权益损害的后果,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不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最近几天,很多人问我这个案件判决的社会价值和典型意义,我看,这就是其中之一。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中国侵权法经典著作

「侵权责任法」第四版
杨立新教授 • 作品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根据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全面修订

集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40余年研究之大成



国家法官学院x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联袂出品

「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法案例分析」第二版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金可可 x 孙宪忠 x 杨立新就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的评析
☟轻戳「阅读原文」参存更多民法典新知
法學悅讀匯館
法學悅讀匯館
灋安天下,學潤人心; 精力善用,自他共榮。 公号:法學悅讀匯館 微信号:ixuefa-com
RELATED ARTICLES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