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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在法律人的世界,都不乏他跟他作品的影子,沉淀于法学院学子的背囊之中,稳坐在实务界人士的案头之上,成为了你我考试升学的内参,成为正义寻求一个恰当答案的出处。今天的推文来自清华园学子对他的采访,供参阅学习之。

作者=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源=新清华 学生记者=彭欣怡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在三教三段最东边的大教室里,张明楷教授西装革履,讲话略带着一点南方口音,脸上总带着和蔼的微笑。他正在讲授的是他给本科生开设次数最多的课程——“刑法总论”。


1998年,张明楷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已逾20年。谈起这些年来的变化,他略加思索后说:“就变老了嘛!一直喜欢教师这个职业,从来没有变过。”张明楷在学界享有盛誉,桃李满天下。回忆起选择做老师的理由,又显得那么简单纯粹,“我当学生的时候就很尊敬老师,教学生是件很快乐的事情。”


张明楷曾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奖,主持的“刑法学”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主持的“刑法总论”课程连续被评为清华大学精品课程。2021年,他又被授予清华大学“新百年教学成就奖”。



幽默风趣的“楷哥”


今年秋季学期,张明楷给法学院大二学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刑法总论”。课堂上,他会用一些有趣的小段子和风趣的话语引导同学们思考问题。“我们一般都把张明楷老师‘捧上天’,除了因为他是刑法界的泰斗之外,主要是他上课很有趣,经常用很多易懂的例子。”法学院大二学生余思彤说。

法学院有五位刑法学方向的教师,轮流开设“刑法总论”“刑法各论一”“刑法各论二”等课程,加上“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模拟刑事审判”“刑法文献选读”等课程,张明楷给本科生至少讲过六门课,再加上给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他已经给清华的学生讲过约有十门课程了。


“我最喜欢的就是给本科生上课。”张明楷笑着说,“我觉得跟他们在一起,自己都年轻很多。他们像一张白纸,可以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而且‘刑法总论’又是三门课中课时最多的,所以我最喜欢上这门课。”



和学生一起思考成长


早上八点的课程,张明楷经常七点半到达教室,课后又会和学生们交流讨论,直到十二点半才离开。“一个上午在这个教室里待上五个小时,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他说。


法学院大二的冯翔同学说:“张老师是一位让我们信服、敬重的老师。第一个到教室,最后一个离开教室,上课风趣幽默,下课诲人不倦,大半个学期以来,张老师的一言一行都给我们带来太多感动。”


“除了参加重要会议和上课,剩余的时间我都在办公室,看看书、写写文章。大部分时间就是家、办公室和教室三点一线。”事实上,张明楷长年累月地在自己堆满书籍的办公室里勤恳耕耘,也正是这份认真坚持让他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建树丰硕。


张明楷所著的《刑法学》是许多院校法律专业的教材。黄色封面,上下两册,一共 1680页,近250万字。他会结合自己参与立法讨论与司法解释的经历,与时俱进更新教学内容,如今《刑法学》已出版到了第六版。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他享受和同学们相处的过程,也期待在交流中向同学们学习。“张老师不会摆架子,即便是同学们问一些很浅显的问题,他也会耐心回答,不会觉得问题没深度就不回答或者叫我们看书。”余思彤评价道。


当同学们的问题与教材内容相关时,他还会认真记录。“我会考虑是不是书上没有表述清楚,因此都会记录下来去琢磨。”张明楷说。在学术上,他把学生当成平等的个体,从交流和讨论中,也能收获新的角度和观点。


张明楷更善于引导同学跳出窠臼,换位思考。他说:“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可能会成为检察官、法官,也可能会成为辩护律师。做辩护律师时需要知道检察官有什么理由,反过来做检察官时也一样。”因此,在分析案件时,他常常会让学生尝试分析并陈述另一方的结论和理由。在这样的训练中,学生们逐渐学会理解不同观点及其背后的理由,学生们的反馈也非常好。


除此之外,张明楷坚持每个周末利用三、四个小时,在办公室与指导的研究生围坐,讨论刑法理论与案例,这些讨论被同学们称为“私塾”。


由于课堂上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案例,张明楷还会给学生们发上厚厚一叠刑法案例。“我最希望他们不要想着考试成绩去学,而是领会法的精神,把法律观念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变成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他对学生们抱有如此的期待。


“我很喜欢跟学生在一起,就想一直当老师当下去。”张明楷还会继续坐在他的办公室,躬身书册之间,大门始终向学生们敞开。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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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掌握刑法的思维方式 享受深度思考的乐趣

来一场有关正义的思维风暴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刘晗 x 葛鹏起 x 史文婷 x 申强 x 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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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张明楷教授:像兄弟姐妹一样与学生相处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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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前言   我们该如何学习刑法  
总 论

第1章  刑法的基本问题  
01 刑法的机能: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  
0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死刑、无期徒刑真的有用吗?  
03 刑法解释: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凶器吗? 
04 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  
05 法益保护主义:成人之间秘密实施群体淫乱行为,构成犯罪吗? 
06 责任主义: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07 刑法的溯及力:对一个案件能否同时适用新法和旧法?

第2章  犯罪的成立条件   
01 犯罪的构造Ⅰ:一个行为有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的构造Ⅱ:一个行为不法且有责,就构成犯罪吗?  
03 认定犯罪的顺序: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面粉,构成运输毒品罪吗?  
04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未遂,必须证明未得逞吗? 
05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拐卖两性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06 不作为: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07 结果: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结果发生吗?  
08 因果关系: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09 结果归属:警察解救人质时误伤人质,绑架犯要对此负责吗?  
10 正当防卫:本欲杀人却杀死了正在行凶的罪犯,成立正当防卫吗?   
11 紧急避险:为了救五个小孩,可以杀害一个小孩吗?
12 被害人承诺:相互斗殴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吗? 
13 危险接受:吸毒者因吸毒过量而死,出借吸毒工具的人要负责吗?
14 犯罪故意:自以为贩卖艺术作品,实际贩卖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15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瞄准A却打中B,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吗?
16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体,如何处理?
17 过失论Ⅰ:行为人没有预见法益侵害结果,能成立过失犯吗?   
18 过失论Ⅱ: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撞死人,成立过失犯吗?  
19 主观的超过要素:为谋利而走私淫秽物品,但没卖出就被查获,是犯罪吗? 
20 责任年龄:15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21 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状态下杀人,要负责吗?   
22 违法性认识:被法官告知某行为不违法而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吗?  
23 期待可能性:孩子杀人,父亲做伪证说是自己杀的,构成犯罪吗?  

第3章  犯罪形态   
01 犯罪预备:为了抢劫而购买胡椒粉,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未遂Ⅰ:入户盗窃时,入户就是盗窃罪的着手吗?  
03 犯罪未遂Ⅱ:杀人后没来得及按计划碎尸,是犯罪未遂吗?   
04 不能犯:以杀人目的误将白糖当砒霜给人吃,是杀人未遂吗?   
05 犯罪中止:抢劫时发现是熟人就放弃了,是中止还是未遂?   
06 共同犯罪:张三想杀人,李四想伤害人,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吗?   
07 过失的共同正犯:两人射击比赛,不知谁打中行人,要怎么办?  
08 间接正犯:欺骗小孩从高墙上跳下致其受重伤,构成犯罪吗?  
09 教唆犯:甲让乙给丙投毒,乙以为是药,甲成立教唆犯吗?  
10 帮助犯:偷偷提供盗窃工具但没被正犯使用,构成犯罪吗? 
11 承继的共犯:甲将人打晕后,乙加入取走财物,乙成立抢劫罪吗?   
12 片面的共犯与不作为的共犯:甲帮想盗窃的乙撬门,而乙不知情,甲成立共犯吗?
13 共犯与身份:家庭主妇收受他人财物,有可能成立受贿罪吗?  
14 共犯脱离:跟人约好一起盗窃但中途退出,还要对结果负责吗? 
15 法条竞合:一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该定什么? 
16 想象竞合:开枪打死人的同时毁坏了财物,该怎么处罚?  
分论
第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0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张三想教训李四,并导致李四死亡,该定什么罪?
02 强奸罪Ⅰ:妇女甲强制男性奸淫妇女乙,甲成立本罪吗?
03 强奸罪Ⅱ:骗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才能被录用,构成本罪吗?
0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15周岁的少女主动与男教师发生性行为,男教师成立本罪吗?  
05 强制猥亵罪:出于报复动机脱光妇女衣裤的行为,成立本罪吗?  
06 非法拘禁罪:把熟睡的人锁在房间,等他醒来前开锁,构成本罪吗? 
07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要怎么处理?   
08 绑架罪:绑架人质但未实施勒索的,成立绑架既遂吗?  
09 拐卖妇女罪:如果妇女同意被出卖,行为人也成立本罪吗?  
10 刑讯逼供罪:警察为了解救人质而对绑架犯实施暴力,构成本罪吗? 
11 侵犯罪: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但没有其他信息,构成本罪吗?  

第5章  侵犯财产罪   
01 非法占有目的:“你陪我玩,我就把手机还你”,这属于非法占有目的吗?
02 盗窃罪Ⅰ:窃取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03 盗窃罪Ⅱ:拿走他人遗忘在宾馆房间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04 盗窃罪Ⅲ:被他人看着公然取走他人财物,成立本罪吗?   
05 抢劫罪Ⅰ:实施暴力且取得财物就一概成立抢劫罪既遂吗?  
06 抢劫罪Ⅱ: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吗?  
07 抢劫罪Ⅲ: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 
08 抢劫罪Ⅳ:携带凶器抢夺,为什么要认定为抢劫罪?   
09 诈骗罪Ⅰ:有欺骗行为,且取得了财物,就一定成立本罪吗?  
10 诈骗罪Ⅱ:如果交易价格相当,还构成本罪吗?  
11 诈骗罪Ⅲ:把商户的微信收款码换成自己的,构成本罪吗?
12 事后抢劫:抢夺价值低廉的手机,能成立事后抢劫吗?  
13 敲诈勒索罪:“站住!把手机交出来!”这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14 侵占罪:将他人丢失的名表据为己有,构成本罪吗?   
15 职务侵占罪:欺骗单位会计虚报差旅费,构成本罪吗?  
16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低价抛售他人的股票,成立本罪吗?  

第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避免本罪沦为“口袋罪”?   
02 犯罪:公园射击气球用的“枪”,是刑法上的枪支吗? 
03 交通肇事罪:将撞伤的人送到医院后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04 危险驾驶罪:以为是酒后驾驶,实际是醉酒驾驶的,是犯罪吗? 

第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0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到法定标准,构成犯罪吗?
02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构成犯罪吗?   
03 走私罪:走私珍稀植物,有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吗?  
04 伪造货币罪:伪造的货币必须有对应的真货币吗?  
05 贷款诈骗罪:欺骗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后骗取贷款的,如何处理?  
06 骗取贷款罪: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可以成立本罪吗?
07 信用卡诈骗罪Ⅰ:盗刷他人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钱包里的钱,成立本罪吗?
08 信用卡诈骗罪Ⅱ:捡到他人信用卡去ATM机取钱,成立本罪吗?   
09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没有骗取财物,还成立本罪吗?   
1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用于骗取税款的,成立本罪吗?   

第8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1 妨害公务罪:阻碍貌似合法实际上违法的公务,构成本罪吗?  
02 袭警罪:误以为对方是假警察而实施暴力,构成本罪吗?
03 身份证件犯罪:经过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证,属于盗用吗?  
0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要把帮助犯正犯化?   
05 聚众斗殴罪:必须包括“聚众”和“斗殴”这两个行为吗?  
06 寻衅滋事罪:为了讨债而辱骂、滋扰债务人,构成本罪吗? 
07 高空抛物罪: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撞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08 伪证罪:本想做伪证却说出真相,构成本罪吗?   
09 虚假诉讼罪:与法官串通后提起虚假诉讼的,如何处理?  
10 窝藏、包庇罪:丈夫犯了罪,妻子包庇,构成本罪吗?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精神病人盗窃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吗?   
12 非法行医罪:没有医生职业资格但经患者同意而治病,构成本罪吗?  
13 污染环境罪:本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还是保护人? 
14 盗伐林木罪:本罪与盗窃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吗?   
15 毒品犯罪: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16 传播淫秽物品罪:播放偷情视频是传播淫秽物品吗? 

第9章  贪污贿赂罪  
01 贪污罪Ⅰ:利用职权多配保险柜钥匙并取走财物,构成本罪吗? 
02 贪污罪Ⅱ: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一定成立本罪吗?
03 挪用公款罪:把公款拿回家放着不用,构成本罪吗?   
0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因为有巨额财产还是因为不能说明来源?  
05 受贿罪Ⅰ:先办事后收钱,且事前没约定收钱的,构成本罪吗?   
06 受贿罪Ⅱ:因担心事情败露而退还了财物的,还构成本罪吗? 
07 行贿罪:想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谋取正当利益的,构成本罪吗?  
08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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