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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不见面孔的法官,陈词滥调化的判决,消极的日本司法饱受诟病。从「知识工人」到「调动族」,日本法官为何被隔离在社会生活之外,又因何错判?无规则的薪酬体系,不透明的人事评价,官僚化的司法体制根深蒂固。从「精英法官」到「司法官僚」,身着法袍的行政官员究竟有着怎样一条升迁之路?今天我们通过选读两本与日本司法及司法人员相关书籍——『司法官僚』(日本著名行政法学者洞察司法制度逻辑)及『法官因何错判』(深度探讨日本司法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制度性保障),看看日本的法律学者如何以全面扎实的研究为依据,揭示隐藏在日本司法制度背后的暗影,探寻司法改革的瓶颈,推动司法行政机构改革持续走向实质化。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错」。
作者=新藤宗幸、秋山贤三

文源=『司法官僚』『法官因何错判』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新藤宗幸,1946年生于日本神奈川县。中央大学研究生院法学专业硕士课程毕业。曾任东京市政调查会研究员、专修大学法学部副教授、立教大学法学部教授、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现为千叶大学荣誉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指导』『技术官僚』『所谓行政是指什么』(新版)『地方分权』(第二版)『所谓政治是什么』『讲义:现代日本的行政》和『财政投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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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是些怎样的人

(一)不见身影的法官
法官的生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安倍晴彦在其所著的『未能变身为狗的法官』一书中,在描述日本法官的生活特性时,不断引用电影『日本和德国法官的故事』。这部影片反映出德国法官不仅仅活动在法庭上,而且还以自由参与讨论的方式自主地参与地域社会中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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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部电影应更多地在日本放映,由此引发对究竟应该有怎样的法官,进而应该有怎样的法院的思考。的确,参与近邻社会或子女学校活动的法官极为少见,可以说在日本,很难见到法官的身影。
但这些特征并非法官特有的表现,拥有家庭的公司职员一般情况下表现出的也是这种状态。问题在于,法官的职责与在此重压下的生活实情是什么。
与那些所谓发达国家相比较,日本法官的人数相当之少。每一万人中,德国有法官24.46人,美国为10.59人,法国为9.50人,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为6.77人。与此相对,日本为2.10人(不含简易法院法官,见『法院数据汇编2008年版』)。尽管以律师为中心提出了增加法官定额人数的社会主张,但实际增加的人数微乎其微。
曾经担任过法官的秋山贤三在『法官因何错判』一书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大城市的法官每年要承担超过300件案件的审理工作量。一位法官通常一周之内开庭3天,这样一个月就有了12个开庭日,每一个开庭日需要审理25件案件。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加上开庭准备所必需的时间,如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时,还必须会见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官如因开庭之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审判过程不顺利,除了会受到律师的指责之外,也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批评。在法官的网络圈之中,就时常能读到在职法官对这种情况的反映。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法官理所当然属于高级专业人员。但是,法官却没有获得作为高级专业人员所需要的思考法庭指挥和案件本质的时间,而是变身为极其辛劳的「知识工人」。他们需要将工作带回家(很多法官还栖身于宿舍),从而牺牲与家人团聚的快乐。
与此同时,一般的职业法官较之公司职员更属于「调动族」。通常情况下,法官每3年到5年就要被调离所工作的法院。尽管『法院法』不允许进行违反法官意愿的调动,但实际上并没有出现过拒绝最高法院调动内部公示的法官。总之,即使在任职所在地最长5年的时间内,法官在繁忙的职业生活之外,也已经难以参与当地地域社会的各种活动,亲身了解市民的生活感受了
更为严格的是,尽管在法律上并没有设置禁止性规则,但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性,传统上存在着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应该与司法机关之外的一般人进行交流和进出当地的娱乐场所。这种「职业伦理」代代相传而来。与此同时,大多数法官的生活场所是官方提供的宿舍,在宿舍与职业场所法院之间,有专用的接送巴士。在这样的环境中,尽管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法官在官方宿舍之外很少会自行购置住宅,也很少使用公共交通通勤。频繁的调动使得自行购置住宅的生活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勇于为此付出成本的法官当然就只能是少数了。总之,有评论指出,大多数法官都遵守法官和法院「自立」,不受任何人侵害的「权威保持」规范,因而被「隔离」于社会之外
(二)被控制的法官
法官生活的上述实际状态,并不是法官自身基于爱好所选择的结果。尽管他们是受到宪法上「自立」规范保障的法官,但这些并不是他们作为高度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所接受的全部限制。这里可以明确地指出,他们受到的,是来自法院组织高层—本书主题所指的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各种各样的控制
大多数职业法官在司法研修所完成了修习之后被任命为助理判事。10年之后,大多数助理判事会被任命为判事。此后直至65岁退休为止,每10年会被再任命一次,以此方式完成法官的职业生涯。也就是说,由于存在着基本上10年一次的任期,他们会在是否工作到退休,是否接受再任命的考虑之中度过整个职业生涯。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有关任期制度和运行方式的内容将在第三章中予以详述,在这里想指出的是,在任期10年的基础上,职业法官会受到是否予以再任命的法官评价。此种再任命的法官评价制度,使得法官虽然被频繁调动,但表面上不能表述异议或抗议。本书的后续章节中也会详述法官的薪酬问题,其中会提到法官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加薪基准日。法官的薪酬由八号至一号8个级别构成,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会被加薪至一号,有的法官就会停滞在这些薪酬级别的中途。此外,加薪还受制于各种各样日期上的规定,这些加薪方式构成了「操作」法官行动的有力手段。
采用人事制度方式的「控制」必定会影响作为高度专业人员的法官的心情和职责履行。如回到根本点上看,法院之所以不断受到「司法的消极性」「不见面孔的法官」以及「陈词滥调化的判决」之类的批评,其原因就在于法官被官僚制「控制」
战后日本的司法否定了战前受行政机关(司法省)支配的体制,建立了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独立机构。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独立的司法不仅仅可以成为政治或行政改革的手段,还能够成为保护人权的「堡垒」。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针对职业法官实施的官僚制「控制」,导致了与市民的期待不同的结果。判决或刑事司法就反映了这些情形。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那么,日本的司法机关究竟是通过怎样的内部体系和怎样的结构来「控制」法官的呢?这里先表述的结论是,尽管日本的司法已经脱离了战前的司法省控制,但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内部,存在着实质上拥有强大权限的司法行政机构,即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与一般的职业法官不同的是,被挑选出来的精英职业法官担任司法行政工作。由此,法官不仅在法院内部,而且在地域社会中可自由从事的活动方面受到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机构的限制
「司法官僚」

[日]新藤宗幸著 朱芒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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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山贤三,1940年出生于日本香川县,1965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1967年起,先后于横滨、东京、德岛地方法院以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1991年辞职后加入东京律师协会,成为一名律师,为许多冤案事件辩护,是日本知名冤案问题专家。著有『民众司法与刑事法学』(1999年)、『法官因何错判』(2002年)、『「痴汉」冤案的辩护』(2004年)、『续「痴汉」冤案的辩护』(2009年)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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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官十诫

日本的现状是否真如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上的讨论一样,法曹一元、陪审与参审正在完美地迈向制度化呢?实则不然。
当然,目前我们只能期待检察官与法官能有所改善,尤其是法官遵循「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原则」详细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及证明活动的功能需要强化。换言之,为显著提高针对检察官的「门槛」高度,制度与意识框架都需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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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从前就有资深法官站在相当朴实的立场上指出,负责案件的每个法官在审判中的自主性、法意识都极为关键重要。换言之,就是法官究竟该带着何种「思想准备」面对审判
例如,已故的原法官青木英五郎曾强调过:「若要追究错判的原因,我认为最终都会归结到法官的“法意识”问题上来。」(『法官的法意识』著作集Ⅰ,1986年版)除了青木法官之外,石松竹雄、渡部保夫、下村幸雄、守屋克彦、木谷明等都是任职多年的优秀职业法官,他们立足于自己的实务经验,在各自的著作中,都曾就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姿态提出意味深长的建议。
在此,我总结了我作为法官与律师的双重经验,就法官如何避免错判,即渡部保夫提出的「以探索的态度努力发现无罪」这一问题以及法官应注意什么,在参考了多位法官前辈的建议基础上,提出「法官避免错判的十大实践原则(职业法官十诫)」。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壹.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法官在任职期间一般很难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他自己就是在辞职之后,坐到和被告视线等高的辩护人席位上时,才感受到审判席的高度给人的压迫感,同时才深刻体会到被告与法官之间存在无形的距离。这其实是告诉我们法官,办案时要学会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不要掉进先入为主的偏见里,尽管被告基本都会判有罪,但也不是全部,要知道,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基本不会出现在调查书等搜查相关资料中。
贰.实践「罪疑唯轻原则」
秋山贤三先生认为,回顾那些通过再审而沉冤得雪的冤案事件,法官若对每个案件都坚持实践「罪疑唯轻原则」,不仅错判可以避免,蒙冤者及其家人也都不会因此经历种种磨难。
叁.不要将维持秩序的感受带入事实认定中
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经常会不自觉地带入维持秩序的感受,尤其是会判处极刑的重大案件。假如被告有前科,法官便更易往有罪方向考虑,不经意间就失去了冷静或客观立场。当然,互联网或媒体舆论的影响也是一方面。但有时过段时间,这种影响往往又会发生改变。
肆.意识到对「了解人」「了解社会」的不足
职业法官的书本知识、法律知识确实比普通民众渊博,但在实际生活经验上,却未必更丰富。法官很多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法院,并没有「经受过社会的磨炼」,工作后很多也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所以,社会经验方面是有欠缺的。这点特别值得被大家铭记,时常要警醒自己,避免简单地在法律逻辑里徘徊,忽略了经验法则。
伍.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要洞察误谬的可能性
法官不是直接目击者,一般只能通过看案件证据材料,听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间接推理、推定案件。然而,在搜查过程中,有时无罪证据会被隐藏,被修正甚至捏造。因此,在基本重视物证的同时,法官要以「发现无罪才是刑事法官的责任」的态度洞察证据的存在形式,找出证据误谬的可能性。如果审判时没有这种姿态,便无法作出妥当公正的事实认定。要格外注意被告人供述的变化,重视供述形成的历史与其他证据的收集情况在时间上的相关性。
陆.不要轻视公审中被告的辩解
由于忍受不了搜查阶段的严酷审讯,只想迅速了结眼前的痛苦,经常有嫌疑犯觉得「我还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事实,法官一定会相信我」,于是便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最终在虚假的自白调查书上签字画押。所以,公审中出现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情况时,正是考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真实能力的时刻,也要求法官会在审理案件时要带着「或许某天我也会站在法庭上接受判」的现实认识。
柒.不要对鉴定坚信不疑
在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事项上,很多问题唯有依靠鉴定。但不少重大犯罪案件正是由于鉴定有误而造成错判。尤其是鉴定书的价值,经常无条件地依附于鉴定人的权威。所以,法官也应当尽量强化自然科学的思维训练,但假如实在办不到,那就应当在谦虚、合理地判断证据方面多下功夫。
捌.充实审理与合议
以法官为业都会很忙,日本法官亦是如此。但是,再忙也必须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案件上格外充实审理,充分合议,不可只顾着「审理的速度」。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时自然有其理由与原因。一、二审速度飞快,但若错判,无疑会增加负担,延长诉讼链,导致案件一生二,二生三。再审审查发现,因为追求速度导致的瑕疵不在少数。
玖.认真书写有罪的认定理由,让被告心悦诚服
有些判决中,在面对被告的不停抗争时,法官裁判时仅罗列证据,在判决理由中缺乏对争论点的详细说明和心证形成过程。如果日常判案中能够坚持做到这点,这种行为便可成为促使法院慎重判案的利器,也能够减少部分徒劳的上诉。
拾.时常保持「百姓视角」
秋山贤三先生在查阅过去那些著名的冤假错案时发现,很少是因为法官难以理解案情而造成错判。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案,错判原因在于证人撒谎,检察官「预判搜查」,法官认定事实违反经验、逻辑法则。
▣袴田案事实认定错误,错误采信非自愿自白和有错误的鉴定,物证被选择使用,法官违背常识及经验法则,受舆论压力影响。
▣电车长崎痴汉冤案,缺乏有罪证据,凭被害人的错误指认、陈述和有疏漏的鉴定便认定有罪,法官「先入为主,以僵化的视角看待嫌疑人,缺乏的是对人对事的正确理解力和富有人性的洞察」。
特别是在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中,被告富士茂子女士被认定为与丈夫搏斗时刺死对方,造成对方负伤处,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然而,茂子女士自己的脸上、手上、身体正面都没有格斗留下的伤痕,这从相关证据上看都是明白无误的事实。搏斗中的丈夫身受十一处刀伤,出血过多死亡,被认定为凶手的茂子女士不可能毫发未伤。假如法官能够稍微慎重讨论或者考虑下如此简单的事实意味着什么,茂子女士就不会被判入狱。
在事实认定中,普通民众的一般常识(法律中称其为「经验法则」)必须始终发挥作用。遵循民众常识,虚心评价所有证据是事实认定的根本所在。法官虽然在闭塞的官僚机构中,尤其是在严苛的职务评定与晋升体制下过着颇受限制的生活,但是依然要努力地时常保持「朴素的百姓视角」。在这样的努力下维持着一颗畏惧错判的谦虚之心的法官,才是真正值得国民信任的好法官。
以上的「十诫」表达的是法官的精神准备,同时我也强烈期望能够建立制度令其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因此,在现今的「司法制度改革」中,人们也需要从接受审判的一般民众的立场上严格审视「法官该如何做到避免错判」这一问题。
附录:[日]伊藤滋夫: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的思考方法(讲座实录)
所谓法官到底是些怎样的人
「法官因何错判」

[日]秋山贤三著曾玉婷魏磊杰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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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藤宗幸:司法官僚是怎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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